| 一、 |
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(以下稱本會)為辦理檔案法第十七條、第十八條及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事項,爰訂定本須知。 |
| 二、 |
申請閱覽、抄錄或複製(以下稱應用)本會檔案,以案件或案 卷為單位,應先填具申請書(如附表一),向本會提出申請。申
請書得以書面通訊方式為之。 |
| 三、 |
本會收受檔案應用申請後,應由文書單位登入總收文號,並分文檔案管理單位,檔案管理單位即就檔案內容得否提供應用,將該申請書影本併同審核表(如附表二),送交業務承辦單位審核。業務承辦單位應於十五日內,將審查結果移送檔案管理單位,由其據以通知申請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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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四、 |
本會受理檔案應用之申請,應自受理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,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審核結果;申請書內容如需補正資料者,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補正(得以電話通知),並自申請人補正資料送達之日起算三十日內為准駁之決定。不能補正或逾期不補正者,得駁回申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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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五、 |
經核准應用檔案者,本會應於審核表中載明檔案應用之時間、地點及應注意事項,並發函檢送審核表通知申請人;如經審核駁回應用申請人,亦應函復申請人。申請人於接獲核准應用通知後,如無法依規定時間前來應用檔案時,應事先告知本會,並另行約定應用檔案之時間,否則應重新提出申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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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六、 |
申請人至本會應用檔案時,檔案室專責人員應收驗其核准通知書及身分證明文件或委任書,經確認無誤,完成登記後,申請人始得進入檔案應用處所,同時將檔案交付申請人,並請其於檔案應用簽收單(如附表三)上簽收;身分證明文件於檔案應用完畢還卷後交還申請人。 |
| 七、 |
申請人應用檔案應於當日本會所提供服務時間內歸還,如未能於當日應用完畢者,需先辦理還卷並與申請人另行約定日期,再行應用,同時於檔案應用簽收單上註記檔案應用情形。檔案歸還時,經本會檔案室專責人員點收無誤後,於檔案應用簽收單上註記還卷,並將一聯交付申請人收執。 |
| 八、 |
檔案室專責人員應協助或指導申請人應用檔案,如發現申請人於指定之檔案應用場所內有飲食、吸菸、嚼食檳榔、破壞環境整潔或妨害安寧等情事,應予制止,經勸告制止仍不聽從者,應中止其應用,並記錄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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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九、 |
申請人應用檔案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檔案室專責人員應立即停止其應用,並記錄之。其涉及刑事責任者,移送檢察機關偵辦。
(一) 添註、塗改、更換、抽取、圈點或污損檔案,或於檔案 上黏添任何附加物品。
(二) 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。
(三) 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。 |
| 十、 |
本會檔案應用所需費用,依檔案管理局所訂「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」之規定收取。凡經收費者,由本會出納製發收據由申請應用人收執。 |
| 十一、 |
本會檔案應用開放服務時間: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十二時,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,例假日不開放。
電話:(02)25872828#290。傳真:(02)25872121 |